我们公司的合同十项有八九项不符合规定,劳动局认为这是无效合同,那么请问,签的是无效合同,是不是就意味着当没有签合同一样呢。《合同法》规定部分有效的仍然承认,那么这样看又不能当未签看待咯。
专家怎么看这个问题?
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并不等同于未签合同,其罚则有明确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对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同时还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按照《劳动合同法》在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本法规定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算部分无效吧,有效的部分还是有约束力的,个人意见
无效合同不能仅仅当作“没签合同一样”就完事大吉了,无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要恢复到未签合同之前的状态。按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部分无效的合同,其有效部分,可以继续执行。就更不能当作“没签合同一样”了。
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合同内容来划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没有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待遇。劳动报酬的数额,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同时应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赔偿金,对于有过错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给与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责令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各项损失。
3、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被确认无效后,该条款应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