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住房37平米,报批新地基60平米,村委会收去3.5万元,只有村收据没发票.
听说农村建房在法定面积内基本上没多少费用了,请问村委会收去3.5万元,是否违规?
注.浙江 台州 仙居农村
首先,你申请的住房总面积应该不超标。依据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弟二款及第三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其次,费用问题。不知你的宅基地是否占用耕地,如占用,得遵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所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最后,建议到你们当地国土资源局咨询,各地具体情况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