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7号下午有人给我电话,说她是联通客服的,说我得帐下欠费三千多,还报了我得身份证号,把我都给弄迷糊了……我就纳闷了,我从没办过座机呀,哪来得什么欠费呀……第二天一早,我给昨天打我电话得号打过去,问他是哪,她说是联通收费中心的,我问她是哪个区得,她说不分区,就是联通收费中心得,为了证实下她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我拿身份证去联通营业厅查记录,在我得帐号还真有欠费记录……我从营业厅查了欠费得电话号码,门牌地址,等……我就纳闷了,那个座机05年办得,06停机,为什么到现在都快5年,他们也才通知我,弄得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同事让我报警……
欠费已经5年了,按民法两年的诉讼时效,早已经超期了,完全不用里他们,让他们去告吧!
没关系,只需要报警得了,只要不是你本人弄的,就没事了。
现在失落身份证被别人办理事项之后,属于是别人的问题,与你无关,而且掉落身份证也不需要登记遗失启示。
对于这种人,一定不能姑息了。估计是盗用你的身份证去办理的。
1、如果不是你的电话只是有人冒用你的身份证安装固话,责任不在你,在审查方可以不要理睬。
2、如果是你的电话,因欠费停机后,你也只需要缴纳所欠实际话费部分,并要求提供通话详单,其它不用支付。毕竟停机后联通没有再为你提供欠费电话的服务,也没有及时通知补交欠费,5年应该给予取消。
这种事情很多。
一种情况是办理停机后没有及补交话费(欠费)。用户按规定办理停机手续,通常情况下认为自己的各项费用已经结清是很正常的。作为联通公司,应在办理停机的同时结清各项费用,如无法结清停机当月话费,应当将此情况明确告知用户,用户对此具有知情的权利。如果当时没有告知,要求违约金是不应该的。
另一种情况是没有去办理报停手续产生欠费停机。
《电信条例》第35条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但是《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电信运营商在此类诉讼过程中主张过高违约金,是非常困难的。
一般来说,该单位可能会申请法院支付令,你应在收到支付令日起15日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书中应明确对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及数额等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