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律师,农民,初中文化,因为制止施工方毁坏我家承包地被拘留10日,从牢房出来之后便将重庆市酉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一审败诉,现在是二审阶段,本月11日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人写了如下材料,请各位网友帮忙指教,修改后我将尽快交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还望合议庭法官依法采纳。
尊敬的庹庭长及合议庭法官:就上诉人不服酉阳县人民法院(2010)酉法行初字第13号和(2010)酉法行初赔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提起的上诉,在本月11日四中院开庭审理(询问)之后,现就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根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意见,敬请各位法官在合议庭合议时依法采纳。
争议焦点一:上诉人的行为是保护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不被侵害是否有法律依据?和此行为是否干扰到了渝东南现代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建设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家对该涉案土地有1998年酉阳县人民政府制,麻旺镇人民政府填发的土地承包合同(该证据上诉人在本案中有提供,与本案有关联、且真实、合法),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上诉人家在1998年至2028年的承包期内对该涉案承包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上诉人家的承包地受法律保护,其有义务保护其承包地不被用于非农业用途。
再依据国土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只提供了施工建设业主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证据不能证明施工建设单位在上诉人家承包地上施工建设合法,未能提供施工建设方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其在施工场地悬挂,接受社会的监督。法律依据是:《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十七条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既然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施工建设单位的施工建设行为合法,那上诉人制止施工建设单位毁坏自家承包地的行为怎么能谈的上违法扰乱施工建设单位的单位秩序了?请法院明断。
争议焦点二:被上诉人没有接到报案就强行抓人程序是否违法?没有查清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本案中麻旺镇党委书记报案时间是在当天14点39分(见证据受案登记表),而从公安局人员对张远桥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在14点20分前警察就已将上诉人等村民羁押到派出所(见证据张远桥询问笔录)对张远桥做笔录了,由此可以说明被上诉人未接到报案就抓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庭审中被上诉人辨称是工作中在现场抓获的,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工作记录记录的是:2009年8月29日13时许,我所接中共酉阳县麻旺镇委员会书记电话报称:张远飞、张春江等人正在麻旺镇清香村“渝东南火车货运站”施工现场无故阻扰施工,致使工程建设无法正常开工建设,望派出所查处。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赶至现场。里面被上诉人白纸黑字写的是在接到报案后出的警,这与被上诉人庭审中辨称是现场抓获的理由岂不自相矛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节 受 案 第三十八条等法律规定,和证据受案登记表、工作记录、在场人员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未接到报案就将上诉人等几个村民强行铐上手铐,殴打羁押到派出所的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并不是被上诉人工作中发现现场抓获的,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自然违法,请人民法院查明。
争议焦点三:上诉人的行为有没有干扰到渝东南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位秩序?上诉人上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因侵犯上诉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1119.9元。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
争议焦点一也说到了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施工建设方施工建设行为合法的法律凭证,那么施工就不合法何来扰乱施工建设单位的单位生产秩序了?另外上诉人从被上诉人提交的渝东南现代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得知该单位的地点(住所)是在酉阳县麻旺镇麻旺村,而本案涉案地点却是在麻旺镇清香村(有土地承包合同、本案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民警工作记录里面记载的“张远飞等人在麻旺镇清香村“渝东南火车货运站”施工现场无故阻扰施工”证据为证),而不是在施工建设单位的住所地麻旺镇麻旺村“无故”阻扰施工,所以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无故阻扰渝东南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工作秩序是不能成立、于法无据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和2009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提高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每日的赔偿金为111.99元。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因此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媒体上向上诉人公开道歉,并赔偿1119.9元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
争议焦点四:被上诉人在抓人时是否有打骂上诉人等村民的行为?其行为合不合法?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三份证人证言、警察抓人时的现场照片、杨勋德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人民”警察在到涉案现场时不问是非对错就将上诉人等几个村民强行带离现场,在强行抓上诉人时上诉人问警察为什么抓我们,我们没犯什么法,就被“人民”警察殴打,并不许我说话,一说话就打人,还将上诉人带上手铐强行羁押到麻旺派出所,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请法院查明。
鉴于上述证据证实和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被上诉人在没有调查出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这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行为,法律仍然坐视不管,如果这种“莫须有”的借口仍然能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今天堂而皇之、冠冕堂皇的存在,将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治国理念的公然藐视和践踏,也是对党和政府一贯所提倡的“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心为民所系”基本宗旨在光天化日下的挑衅。
朗朗乾坤,公道何在!
请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为公允!
附:1、民事起诉状、EMS特快邮寄单。上诉人家现针对施工建设单位在上诉人家土地上非法施工的行为正在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2、民警工作记录。证明被上诉人在2009年8月29日13时许,接到电话报案后被上诉人迅速赶至现场。和被上诉人辨称是工作中在现场抓获的理由自相矛盾。
3、建设用地批准书范本。证明施工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期间必须要有有关单位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才算合法。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未对施工建设单位的施工建设单位的施工建设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导致了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
screen.width*0.35) this.width=screen.width*0.40"真得非常敬佩你的人格、胆量和执着。坚决支持你为了尊严而坚持下去。如果你委托我,我真的愿意赴重庆为你出庭代理诉讼。
看到了你的短信,已经加你为好友。稿子,我粗略看了一下,很好,达到准律师水准,看得出你花费了心血。你的这份辩论意见,我今天试着改了一下,希望有作用。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不服酉阳县人民法院(2010)酉法行初字第13号和(2010)酉法行初赔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所提起的上诉,今天继续开庭,现就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意见,敬请合议庭合议时依法采纳。
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保护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不被侵害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此行为是否干扰到了渝东南现代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建设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该涉案土地有1998年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证,其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1、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在1998年至2028年的承包期内对该涉案承包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土地受法律保护,国家有义务保护承包地不被用于非农业用途。
3、国土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十七条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未能提供施工建设方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
4、被上诉人只提供了施工建设业主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证据不能证明施工建设单位在上诉人家承包地上施工建设合法。
由上述可见,既然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施工建设单位的施工建设行为合法,那上诉人制止施工建设单位毁坏自家承包地的行为怎么能谈的上违法扰乱施工建设单位的单位秩序了?请法院明断。
争议焦点二:被上诉人没有接到报案就强行抓人程序是否违法?没有查清事实即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本案中,麻旺镇党委书记报案时间是在当天14点39分(见证据受案登记表),而从公安局人员对张远桥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在14点20分前警察就已将上诉人等村民羁押到派出所(见证据张远桥询问笔录)对张远桥做笔录了,由此可以说明被上诉人未接到报案就实施了抓人行为。
在庭审中被上诉人辨称是工作中在现场抓获的,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工作记录记录的是:2009年8月29日13时许,我所接中共酉阳县麻旺镇委员会书记电话报称:张远飞、张春江等人正在麻旺镇清香村“渝东南火车货运站”施工现场无故阻扰施工,致使工程建设无法正常开工建设,望派出所查处。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赶至现场。被上诉人白纸黑字明确了其是在接到报案后出的警,现在被上诉人庭审中辨称是现场抓获,岂不自相矛盾?而根据本案的受案登记表、工作记录、在场人员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未接到报案就将上诉人等几个村民强行铐上手铐,殴打羁押到派出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对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理应依法撤销。
争议焦点三:被上诉人在抓人时是否有打骂上诉人等村民的行为?其行为合不合法?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三份证人证言、警察抓人时的现场照片、杨勋德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公安人员在到涉案现场时不问是非对错就将上诉人等几个村民强行带离现场。在强行抓上诉人时上诉人即质问警察为什么抓我们?公安机关不仅无故抓人,还肆意殴打、将上诉人带上手铐强行羁押,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鉴于上述证据证实和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被上诉人在没有调查出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时肆意殴打被上诉人,非法使用戒具,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这种执法犯法的行为坐视不管,任其堂而皇之的存在,将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治国理念的公然藐视和践踏,也是对党和政府一贯所提倡的“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心为民所系”基本宗旨在光天化日下的挑衅。
争议焦点四:上诉人上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因侵犯上诉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1119.9元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
上诉人在争议焦点一中已经论述了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施工建设方施工建设行为合法的法律凭证,既如此施工就不合法何来扰乱施工建设单位的单位生产秩序了?所以,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无故阻扰渝东南物流园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工作秩序是不能成立、于法无据的。在此情况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和2009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提高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每日的赔偿金为111.99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因此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媒体上向上诉人公开道歉,并赔偿1119.9元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
朗朗乾坤,我坚信公道自在人间!所以,我请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