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前几天,因路面不好,造成车上一位60岁老人(男性)腰骨折,事发后运输方立即送老人到医院住院治疗。老人本身患有骨质增生,腰不好。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运输方需负多大的责任。希望能得到相关法律依据。
另外,老人的家属不来医院照料,要求运输方全权照料,这样是否合理?(住院期间家属不曾来医院看望老人)
谢谢!
尽可能多的搜集老人腰骨折属于其自身健康原因的证据,应该对承运方有较大帮助。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客运合同适用的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即为严格责任条款,严格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法律上对行为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限制。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旅客无需举证承运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伤亡,承运人即应赔偿。但严格责任下,并非加害人就其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承认加害人可提出特定抗辩或免责事由,从而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三百零二条第一款同时规定: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条款即为承运人的免责条款,但举证责任在承运人方。
免责事由,是指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包括部分免责和完全免责。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即为严格责任,其完全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故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情况下,受害人的故意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不能完全免责,但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即部分免责。客运合同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旅客对其伤亡存在重大过失情形的,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完全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