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这样的,希望各位法律界的朋友来帮我出出主意,我是一个孤儿,是没有父母的那种,后来被收养了,现在我成年了想和他们解除关系,本来关系就不是很好,现在我已经查到没有父母收养要在民政局有预告的.就是说这个公告确定了后我就是收养关系,而如果没有这个预告我又该怎么办呢,我就不知道该从哪个角度去辩论了.请问我现在没有钱去打公司又该怎么好.政府的邮箱我发了EMAIL市长现在也没给个准
1、 首先需确认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满足收养关系成立要件(收养法有相关具体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
2、如果合法有效,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3、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解除。
4、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5、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你可以通过打工存钱打公司啊
那就再给其他领导发或者找个学法律的问问!
你想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确定收养程序不合法,达到解除收养关系的目的,没必要也不一定可行,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办理手续,解除关系。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确实规定: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该规定自1999年5月25日起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有恩的报恩,有仇的报仇。
收养了或许有些恩情,如果对方十分可恶,不来往便是。
如果自己有些能力,老人赡养也是值得而为之的事情。
宽恕、宽容!
和谐!
宽容,是解决和整治粗暴与隔阂的最后良药。
我来帮你上堂课:
成年了,要解除收养关系,这不是理由呀。忠告,收养人再多的不是,只要不是法律符合解除条件的,你不应该单方面提出解除关系,人要有良心,报答养育之恩,他们老后,你也有法定义务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