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
但是,我在工作中发现许多地方把申请人所在地(户籍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也列为了申请地范围,请问哪里有相关的规定?
你说的法条和你问的不是一样的。一般就是行政诉讼的案件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的,但是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你得看下你所说的在工作中的情况是不是符合这几条的。
参考文献: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641
看看行政诉讼法第18条和行诉解释第9条,就可以得出答案,此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