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亲戚老两口今年70岁,他们都是退休公职人员,有比较高的退休工资,老两口想按揭房子,可是超过60岁了,就用的儿子的名字登记按揭了房子,老两口子支付了首付款,并且老两口每个月按时交纳了银行利息,儿子未出过一分钱,老两口也保留了所有付款收据。可是现在儿子做的事让老两口有些生气,现在房子的按揭款已经全部付清,老两口就想把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更,变为老两口自己的名字,请问可以变更吗?如果可以又需要哪些手续呢?如果房子的房产证变更以后儿子的妻子是否有继承权呢?请高手指教?
房产变更同楼上意见。
但儿媳无继承权。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仅为:配偶、父母、子女。只有在丧偶儿媳进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儿媳才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当然可以变更的,不过按照物权法规定,必须要房产登记人即老人的儿子和儿媳还有两位老人一起到房产登记部门,还要提供房产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过户协议书等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过户以后,等老人百年之后,按照继续法,儿了和儿媳都有继承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