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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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在家庭暴力和老公经常在外有人,并告知他和某某怎样怎样的双重情况下,被老公打的走出家门两三年,在这期间马某也曾去过民政局想要离婚,由于不懂法也就草草了事,后来遇到王某,两人情投意合生活在一起,并有一对儿女,其老公找上门来,马某提出离婚并上诉,对方提出婚可以离, 但要给他三万的赔偿费,马拿不出,提出撤诉,其老公拿出有关证据要告马重婚罪,可现在马在新的家庭里的两个孩子还很小,一个一岁三个月,一个三个月。

这种情况依法该如何处理?没领结婚证算不算重婚?如果马犯了法孩子该怎没办?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由此可见,在刑法上事实婚姻应以重婚罪论处。

但是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不构成重婚罪。实践中,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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