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费的法律问题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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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用户欠了4个月电视费,但我们公司有最新规定,欠费一个月以上的用户做出停信号处理,现在我们1个月前把欠费通知单粘在他的信箱上,现在我们停他信号了但是没有把停信号通知单派给他,这样有什么法律责任吗?他要求我们要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不然就要向媒体搞大事情,这样算是勒索吗?

1、首先,从性质上看,你公司与用户之间形成的是双务有偿的关于提供有限电视信号的服务合同,但不同于供电供水供暖合同,强制性的相关法律规定基本没有,主要靠书面的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地方的相关有限电视规定、条令作为合同的补充和参考。

2、有限电视合同、有限电视用户卡、证均属于合同。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在停止信号之前必须先通知,则你们公司属于违约,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法赔偿可以预见的损失。否则,从交易习惯上看,均为先交费后提供服务,未交费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停止提供信号。至于精神损害从本案情节等因素看,法院不会支持,放心。

3、你公司自己的规定属于内部规定,对他人没有约束力,他人也不能以此追究你公司违约责任。

4、反映到新闻媒体是他的权利,只要数额不大,索赔的手段不十分恶劣,一般不能认定敲诈勒索。

5、对此案的建议是尽量安抚,冷处理,依此案规范你们公司的合同约定。

如果贵公司将通知信送他时,要他签收,留下通知过他的证据,是没问题的,但是如果没有尽到通知他的义务,就停止他的信号,贵公司是这样做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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