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工作忙,由儿媳尽主要扶养义务,分割遗产时,能认定为继承人(儿子)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多分遗产吗?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胎儿也可充当继承人。法人(包括国家)虽然可以取得遗产,但一般不列为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儿子与儿媳组成家庭共同体,任何一方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且任何一方的赡养行为都代表着这个家庭共同体,这有点像合伙人实施的的合伙事务行为对整个全体合伙人产生效力一样,儿媳的赡养行为在效力上等同于儿子的赡养行为。
因此,您所说的未丧偶儿媳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属于这个家庭共同体的行为,当然涵摄了儿子的赡养行为,也就是说由儿媳尽主要扶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可以认定为继承人(儿子)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多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