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最好和未成年人有关,刑法最好是比较轰动的
这是我在网上搜来的一点点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09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年份,盘点这一年的民事案件,维权人物和他们的形形色色的维权行动更是一个注定逃不脱的主题。
“透视这一年热点民事案件,可以说特点很突出,一是维权的人士维权行为表现为东奔西突。四面出击的热情;二是维权的结果则有悲有喜,有酸有甜,悲喜交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杨立新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如是说。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意识空前高涨
张海超的开胸验肺,触目惊心,令人心痛;
范后军不惜一次又一次地买票、拒载,再买票再拒载;
被剥夺了姓名权的罗彩霞,将维权的锋芒不仅指向侵权人,而且指向了侵权人背后的腐败者;
被恶意诽谤为“艾滋女”的闫德利,尽管在网络上海量的负面信息压迫下,仍然在挣扎,在反抗……
在这些维权人士中,既有平头百姓,例如主张自己作为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的张爷爷和张奶奶,也有当代笑星、文艺界大腕主张自己肖像权、形象权的赵本山。
从十件典型的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件中,我们可以鲜明地看到,每一个权利人都在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求不同的方法,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作为专门研究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的专家,杨立新告诉记者,看到这些,倍感欣慰和满足。
“30年前,当我刚刚开始涉及这个领域研究的时候,几乎没有人知道有一个法律叫做侵权法,几乎没有人知道我们有一种权利叫人格权。”杨立新感慨到,30年后的今天,几乎没有几个人不知道侵权责任法,几乎没有几个人不知道人格权。这样的巨变,正是几十年前我们在研究时所追求的。
2009年是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最后一年,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意识空前高涨。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即举起民法的大旗,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的大旗,大张旗鼓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尤其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经过二审、三审,已经深入人心,几乎人人都知道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意义。在杨立新看来,维权行为的东奔西突,反映的正是这种权利意识的高涨,反映的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真实面貌。
权利得到张扬与维权之艰辛并存
闫德利,她的权利遭受严重侵害,但警方出动,进行侦查,将侮辱、诽谤的行为人绳之以法,权利得到保护;
罗彩霞,不仅通过诉讼保护了自己的姓名权,而且追究了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范后军,被列入黑名单进行封杀,几年主张权利,但仍被判决列入黑名单是正当的;
张海超,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不得不开胸验肺……
“权利得到张扬,受到法律保护,应为喜,尽管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造成了痛苦,但毕竟有了法律的保护。在一年来的民事案件中,与权利保护请求的东奔西突相对应的,是维权结果的有悲有喜。”杨立新总结认为,维权结果悲喜交织的原因之一,在于有关单位和管理机构的官僚主义。 他举例说,如张海超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体检就有所发现,但用人单位扣押复查通知,拒绝提供有关证明;职业病防治机构极端不负责任,层层设置障碍,最终逼迫其不得不开胸验肺,甚至开胸验肺之后仍然拒绝承认其患尘肺。
在杨立新看来,维权结果悲喜交织与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也有较大关联。法律是统一的,而法官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才会出现爷爷奶奶探望孙子在法律适用上的巨大差异。这里有客观原因,更有主观原因。当然也有超出法律规定的维权主张,对于这样的诉求法律不予保护是必然的。
盘点2009年的民事案件,给我们以巨大的启示和力量。回顾一年来为权利而斗争的人的经历,展望新一年发展前景的时候,杨立新期盼着《侵权责任法》的呱呱坠地,以及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侵权责任法》能发挥重大作用。伴随着这部法律的诞生进程,有这样的一些人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同时也就为这部法律的诞生贡献了力量。
“当我们迎接《侵权责任法》诞生的时候,我们也应当记住2009年那些为了维权而不懈努力的这些典型人物:他们的努力是值得的。”杨立新说。
1.张海超
案情: 2007年1月,张海超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体检。2009年1月6日,张海超感觉肺部不适,到为其体检的防疫站查询,被告知其在2007年体检时就发现肺有问题,曾通知单位组织复查。经询问,才知道单位将其复查通知私自扣下。张海超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但单位拒绝为其提供职业病鉴定所需的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职工工作时间、从事工种证明等必须的资料,致使张海超无法进行鉴定,其他医院又无权进行职业病鉴定。2009年5月,在有关部门干预下,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为张海超进行鉴定,结果是“无尘肺”。激愤之中,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决定冒生命危险“开胸验肺”,讨要说法。到医院手术打开其胸部,立刻发现其肺部有大量粉尘,肉眼可见,同时做了肺部切片检验,排除了肺结核的可能。但有关部门仍坚持认为医院没有职业病鉴定资质,作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职业病的依据。
点评: 令人震惊的“开胸验肺”!我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实的事实,但这确实就是真实的事实!作为一位劳动者,张海超享有劳动者的一切权利,可是,作为一位劳动者的张海超在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不以“开胸验肺”来证明自己的工伤,不是令人震惊吗?过去有《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现在又加上《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不能说不完备,但张海超的遭遇就是这样!这至少说明以下几点:第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健康不负责任,扣押复查通知,阻止职业病鉴定,逼迫劳动者“铤而走险”;第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责是保护劳动者,却弄虚作假,欺骗劳动者;第三,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在很多地区和单位并没有变成实际行为。劳动者创造世界,创造财富,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可是,他们在受到损害寻求法律保护的时候,却要面对重重关卡,最终不得不以自己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开胸验肺”以证明自己的损害。对张海超上述请求不负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拍拍胸膛想一想,难道你们就要这样去对待劳动者,对待劳动者的权利吗?对此,我们悲愤难平!
2.范后军
案情: 范后军原系厦航航空安全员,十年后报考空中警察落选,2004年9月1日被厦航终止劳动合同。范后军认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多次找领导反映均未解决。2005年4月30日,厦航向福州各民航售票处发传真商情,建议不要向范后军出售任何航空公司的航班机票。范后军得知后,找厦航有关领导质疑,因情绪激动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06年3月20日,双方签订调解意见书,约定范后军“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乘坐厦航航班权利”。2008年6月,范后军的女儿出生,范后军即电话告知厦航,并于当天购买厦航机票,厦航将其座位取消,嗣后又多次被拒绝登机。9月11日范后军购买厦航机票无法登机,经领导特批,拿到一张手写并加盖有厦航印章的登机牌。9月15日,范后军要求乘坐厦航航班时再次遭到拒绝,遂将厦航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厦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无故拒绝其乘坐厦航航班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驳回范后军的诉讼请求。
点评:作为被列为黑名单的人物,范后军希望挣脱锁链而自由乘坐民用航空器,但法院的一纸判决扼杀了他主张尊严、主张平等、主张自由的正当诉求。我总是想不通,为什么面对一个被黑名单封杀几年的人的正当权利诉求,法官怎么会无动于衷!判决的理由之一,是范后军乘坐厦航班机不排除其在航班上可能再次与其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条件下,出于安全原因拒绝其登机,该判断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属于对范后军人格尊严的侵害。同时,判决书又强调,厦航限制原告乘坐其航班过程中采取的做法缺乏规定,亦不够公开透明。这样的判决理由不仅前后矛盾,且按照其公开透明的要求,厦航还有权将范后军列入黑名单的事实予以公开。范后军在与厦航签订调解书,愿意在一定时间里不乘坐厦航航班,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毕竟是范后军所同意的,对此,无可指责。但该约定的期限届满,厦航继续封杀范后军,无论如何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劳动合同纠纷发生过争执,就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封杀,涉及了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问题。依我所见,这份判决书有失水准,难说不是一悲。
3.罗彩霞
案情: 2004年高考后,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镇罗彩霞被冒名顶替失去了大学录取通知书,顶替罗彩霞身份的是其同学,即当地公安局政委的女儿王佳俊。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王佳俊毕业。本应2009年毕业的罗彩霞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身份受到质疑。这一切都是王佳俊的父亲利用职权,串通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使离大学录取成绩相去甚远的女儿突破重重关卡,冒名顶替成了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顺利毕业。2009年5月,罗彩霞以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向天津法院起诉王佳俊、王峥嵘、贵州师范大学等7个单位和个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10月26日,湖南法院判决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有期徒刑4年。
点评:罗彩霞,在2009年是一个受害者的名字,也是一个胜利者的名字,她用自己的行动,捍卫自己的权利,向玩弄职权舞弊者开了一枪,致使王峥嵘这个利用职权欺压百姓的人受到了法律制裁,也使自己的人格和权利得到张扬。面对这个案件,我常常想,每一个父母对自己的孩子都是热爱的,都愿意他们放飞理想,功成名就,成就一番事业。此情不难理解。可是,为了自己的孩子,就利用职权,不惜冒名顶替,牺牲别人孩子的利益,侵害别人孩子的权利,难道心里不受谴责吗?可是,这样的案件却不仅此一件。原来有齐玉苓,今天有罗彩霞,还有更多的李玉苓、宋彩霞……。这些可怜的孩子,不仅自己的人生机会被他人占有,甚至还弄得身份不明,想要以自己的名字生存都不容易。俗话常说,人心都是肉长的,可是有些人的心不是肉长的,而是铁铸的,水泥浇的,太硬,对己是肉,对别人却是铁,因此就可以攫取他人的权利、他人的机会、他人的录取通知书而冒名顶替。法律对这样的人是不留情的,不仅应当对其进行制裁,而且应当剥夺攫取所得的他人的人格和权利,归还于被侵权人。因此,应当大喊一声:罗彩霞,法律支持你!
4.闫德利
案情: 2009年10月12日,互联网惊现一位名叫“闫德利”的河北女子,自称遭到继父强奸后进城务工,为求生计,在酒吧从事****工作,2009年检查患有艾滋病,但仍然继续****以报复社会。第二天,“艾滋女”在博客中公布大量生活照以及279名与其有性接触者的电话号码。2009年10月16日,河北容城县公安局立案,查明确有闫德利其人,经对闫德利进行三次医学检验,均确认其未感染艾滋病。经侦查,警方在北京某小区将嫌疑人杨某抓获。杨某供述,该博客上发表的文字以及照片是其所为,是为报复闫德利而恶意编造,意图损害闫德利的名誉。杨某在网络上发帖诽谤侮辱,给闫德利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严重创伤,闫德利欲向杨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杨某已因诽谤、侮辱罪被批准逮捕。
点评: 闫德利是悲哀的,因为她被杨某在网上害惨了。同样,闫德利也是幸运的,因为河北警方及时出手,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为其澄清事实,还其清白。这个案件,我参加过央视的调查,了解这个案件的经过。本案值得重视的有三点:第一,警方对涉及公众利益的网络事件及时出手调查,澄清是非,是十分重要的;查清犯罪,主动追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迅速平息引起的恐慌,更为重要。第二,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杨某利用网络恶意诽谤、侮辱他人,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闫德利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杨某的侵权责任,完全有道理,法律予以支持。第三,网络侵权,责任分明,杨某在利用网络侵权,并没有人对网站承担责任提出要求,因为责任分明,就是杨某的责任,网站虽然提供了平台,但因其无过错,因而无责任。《侵权责任法》确定网站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一是明知规则,二是提示规则,明知侵权而不采取措施,为侵权;经过提示而不采取措施,也为侵权。如果无此条件,网站就是正当经营行为,有何理由担心责任呢?
5.吴华林
案情:吴华林在北京地铁南礼士路站赶乘列车,见列车已经进站,即疾跑至站台,无法收步,跌入地铁站台下。进站的列车刹车不及,将吴华林的两腿几乎齐根轧掉。吴华林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几经反复,获得赔偿8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吴华林在购置了假肢和必备用具后,再次起诉北京市地铁公司,索要已经发生以及后续发生的辅助器材费用和护理费等178万元。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前一终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终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目前还没有结果。
点评:吴华林不慎身受重伤,值得同情。我不想对本案多说什么,而是针对《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出说明。已经公布征求意见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地铁是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该条规定,即使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当免除经营者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正确的。在当代侵权责任法,坚持过错的要件,既能够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又能够保障其他人的行为自由。即使在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自无过错要件的要求,但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当然要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那就是:故意者,免除经营人的责任,过失者,实行过失相抵,减轻经营人的责任。这才是公平的。地铁是公益事业,承担的是社会的职责,一味要求地铁承担过重的责任,难说不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