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晚上7点多,我与两朋友酒后乘一黑车,上车时,车后排恰坐一女子,前排副驾驶座也坐一男子,(此二人都为乘车人,互不认识)所以等于后排座共坐四人,很拥挤。我一个朋友由于酒醉,不小心躺在女子大腿上,绝对是无意的,此时,前排男子就朝我们吼道“喝点尿水子,杂什么世了”于是我们与其发生口角,我动手打了他,司机停车后,我们下车厮打,谁知道他拿出一弹簧刀,先后把我们三个人都捅伤,其中一个为重伤,血气胸并加呼吸困难。当天晚上,此男子去公安局报案,说是遇到抢劫。现在他们三人(司机,女子,砍人的男子)口供很一致,绥德刑警队办案人员就认定,我们三人猥亵女子,一致说我们的不对,但是伤害还是有的,今天,刑警队人员要先处理我们其中的那个朋友,说他耍流氓,强制猥亵妇女,我想咨询的是,这算是耍流氓吗?他就是喝醉,身体支持不住,无意躺了一下那个女子的腿而已,因为车子是在太拥挤了,还有,他把我们砍成那样,刑警队为什么不拘留他呢,反而先要处理无中生有的事情的,我们能否起诉刑警队,估计是那个男子的后台很硬,请您给我分析一下好吗?那个黑车就没责任吗?现在那个黑车还在营运。非常感谢,我们想聘请律师。谢谢。
问题补充:他们三个人的口供是过程的一致,但是未能体现抢劫的情况,后来刑警队也认为抢劫罪很难定性,而且在乘车发生口角的过程中我们提出要下车,但是那个男子强行让司机继续开,直开到那个男子的家门口。捅人的地点就是他们家楼下,还有,我们三个人其中一个是车老板,另外两个是中学教师,抢劫罪肯定不会成立,关键是车太拥挤,造成的误会,我们错就错在不该上那个黑车,其实在上车的时候,我就提出车太拥挤,不坐这个车。那个司机说很快就到了,将就一下,我们离县城只有5分钟的路程。是210国道 .
如果情况属实,则你们没有流氓行为,对方故意伤害,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不立案,你们可向上级公安反映,可向检察院申诉。
首先肯定你的诚实,如实叙述了事情经过。
第二,醉酒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结合当时情况,可以认定猥亵女子,因为他们三个人互不认识而口供高度一直。
第三,你们受伤,起因在你们自己,你自己先动手打人。那个男的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但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以上2、3,我认为。你打官司赢得可能性小。责任分担你们自己承担80%,男的承担10%,女的承担10%比较妥当。
普通社会公众会认为都应当由你们自己负责并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您的叙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法律责任承担情况
你朋友不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只是触犯治安管理法,属于性骚扰,仅承担最多10日的行政拘留的行政责任。
前排男子明显构成故意伤害罪,他和那个女子和司机还构成诬告陷害罪,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你方也有过错,他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会适当减轻
二、你应当采取的法律手段
1、去原公安局控告,要求立案,如果它不立案,要求它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
2、如果它不不立案,你可凭《不予立案决定书》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判处前排男子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判处那个女子和司机诬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