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十年,女儿一直跟随父亲,所有的抚养费均由父亲负责。
08年初,父亲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女性,并与其同居至今。
10年初父亲确认为肝硬化。
如果:父亲与继母尚未登记结婚,父亲去世后,继母是否能做继女的监护人?如果父亲立下遗嘱,指定继母做为孩子的监护人,请问是否生效?倘若孩子也愿意跟随继母,请问生母是否有要回监护权?
父母离异十年,女儿一直跟随父亲,所有的抚养费均由父亲负责。
08年初,父亲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女性,并与其同居至今。
10年初父亲确认为肝硬化。
如果:父亲与继母尚未登记结婚,父亲去世后,继母是否能做继女的监护人?
··不可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她还不是“继母”,不能做监护人。
如果父亲立下遗嘱,指定继母做为孩子的监护人,请问是否生效?
··不生效。生母可以接任监护人。
倘若孩子也愿意跟随继母,请问生母是否有要回监护权?
··那是生母的权利。10周岁以上的孩子有权自己出选择意见。
首先婚姻关系要合法,只有在此前提下根据由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再根据不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具备监护能力,失去法定的监护权的规定,因此,本案中,继母应当作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否则,只能按民法通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因此,生父母是女儿的监护人。
上海青年报2006。(记者 陈轶珺 实习生 贾非商)
生母继母为争女儿抚养权对簿公堂 女儿选择继母当监护人
随继母黄女士生活了五年的丽丽,视继母为亲娘。当得知自己的生母要将其领回的消息后,她竟说“随亲娘生活我会自杀”。
近日,闵行法院作出判决,丽丽继续随继母黄妈妈生活。
亲母继母争养女儿
邹女士与张先生结婚生下女儿丽丽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离婚,丽丽随父亲生活。黄女士与父亲结婚后,丽丽视其为亲娘,并亲昵地叫她小黄妈妈。“小黄妈妈非常痛爱我。每天给我做好吃的东西,接送我上下学,我心里真的很感激她。”年初,父亲病逝,又传来了生母要将她领回的消息。
邹女士诉称,前夫病逝后,女儿多次说后妈经常吓唬、谩骂,甚至殴打她。现在女儿不想上学,也不敢回家。为了丽丽的将来,让她能够健康成长,希望女儿能由自己抚养。
黄女士反驳:五年来,邹女士没有探望过丽丽,也没有支付过抚育费。而自己尽到了一个母亲的责任,并与丽丽形成了长期、全面的抚养关系。从丽丽的利益和感情需求出发,丽丽应与自己在一起生活。
法院判继母为监护人
审理中,丽丽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要求书,表明希望与后妈共同生活。丽丽说:“经过再三考虑,邹女士不配当我的监护人,应该由小黄妈妈拥有抚养权和监护权。让我跟小黄妈妈吧,我死也要跟她在一起。”
法院认为,邹女士虽为生母,但离婚后并未完全尽到母亲的义务,致母女失去感情。丽丽现已十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法院应尊重她的意愿。考虑到两位母亲的经济情况、居住情况及长期以来黄女士为丽丽营造学习生活环境,法院认为随黄女士生活有利于丽丽的成长,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