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于今年因癌症去世,死前未留下遗嘱,有两子,母亲健在。
长子在七、八年前已与父母基本断绝联系,在父亲生病住院及至去世火化的一年时间里也从未探望或过问,一切医疗丧葬事务均有次子处理。
请问这种情况长子是否还享有对父亲财产的法定继承权?如剥夺其继承权,是否需要进行诉讼?需要进行哪些举证?
由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是割舍不断地,因此,尽管长子在父亲生病住院及至去世火化的一年时间里也从未探望或过问,一切医疗丧葬事务均有次子处理,未尽赡养义务,在父亲去世前并未留下遗嘱剥夺长子继承权的情况下,继承仍然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但可以根据弟兄两人对父亲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决定少分给长子,而那是需要通过诉讼才能解决的,费时费力费钱财,且会使得母亲弟弟与长子感情的破裂。
建议让母亲在有生之年做个在她百年后遗产由此子继承的公证遗嘱,以便在母亲百年后,属于父母共同财产的5/6由次子继承,也算是对此子尽心尽力赡养父母的回报。
你好!
基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子女作为父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其自然获得法定继承权。
所以,一般来说,长子是有继承权利的!
但是,基于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其长子已经“在七、八年前已与父母基本断绝联系,特别是在其父亲生病住院及至去世火化的一年时间里也从未探望或过问;也从来没有提供什么费用...”如果其长子并非特殊原因而没办法尽赡养老人义务的话,其长子的确有“遗弃被继承人”之嫌疑!!!
另外继承法第十三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所以,据此有剥夺其继承权的可能(具体看法院怎么认定)
剥夺长子的继承权,只有法院才有这个权利,个人无权这样宣布。
另外,温馨提醒:
即使长子获得继承权,其获得的实际最大份额也不会超过父母总共遗产的六分之一;
出于亲情、为了避免亲兄弟对簿公堂,建议次子还是和长子协商为妥,同时也避免了因为兄弟俩的对簿公堂而影响其母亲的伤心;
如果长子的确没有尽义务的话,而其母亲有意让次子继承遗产的话,其母亲应该在健在的时候订立遗嘱处置其将来的遗产。
继承权在符合相关的条件下是可以剥夺的。根据《继承法》第七条 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以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你可以去搜集相关证据证明上述第三种情况。这样的话,起诉到法院,可以剥夺长子的继承权。
如果法院判决不能剥夺的话,那么也可以达到对长子少分遗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