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不作为,将其起诉到法院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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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12月20日,我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确认县政府行政行为违法,5日后我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补正通知书要求我补正,我按照其补正要求补正寄到市政府复议立案处,后2010年1月17日又收到复议机关挂号寄来的补正通知书,还要求我在十日内补正,否则就视为我自动放弃复议申请,至今复议机关又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对此我认为我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县政府的行政行为存在希望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复议机关还是认为我提交的证据不够要我我补正,否者就视为我自动放弃复议申请,对此我十分不服,准备将市政府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是受理我的复议申请。

请问本案起诉时!效是否有问题?

该案将市政府告上法院对此请问各位网友有何看法?敬请畅所欲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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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应该是政府的问题,这样的不作为应该还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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