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地处经济开发区,村里的地卖得已经所剩无几了,前任村委会主任(系村属装饰材料公司法人),未经村民代表同意擅自在去年10月份与一开发商签署了一份合同,将村里的一块6亩地(本属村集体土地,后被买成国有土地挂在村属装饰材料公司名下),以一年每亩5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此开发商,合同所盖公章是村属装饰材料公司(村里的各项收入都被违规存入此公司账户).去年1月村委会换届后,新村委会(已改称业主委员会)对此合同提出反对,每亩5000元价格太低,若建成厂房每亩收入可达3万以上,要求提高租金价格,否则收回土地,开发商不同意,开发商的工程遂被村民阻止。今年5月,开发商就此告到法院,要求村属装饰材料公司赔偿其损失计100余万元并解除合同,村属装饰材料公司的账户亦被法院冻结.
请问:1.这个合同所盖公章并非村委会,村属装饰材料公司能否随意处置这块土地,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2.这个官司该如何打,对村民有利
1、集体土地在收回国有或进行划拨使用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如果装饰公司购买了,也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土地所有权名下只能是国家而非企业。
2、如果土地以被国家征收或征用,而装饰材料公司进行了相应土地补偿(如果补偿价格过低,当地土地主管部门有责任纠正)其就有权利对于土地进行使用,但这种使用,不包括转卖,转租的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以转租,否则就存在违法行为。
3、建议你们先去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在土地补偿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