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10月到公司上班的,到今年六月突然被辞退、上班时我的工资是1300元、公司一直未与我签定合同,也未与我交养老保险。我想请教一下,该公司应该怎么赔偿我?
你从2005年10月到公司上班,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2、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始终未给你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3、由于你与公司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综上,你有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2008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期间的11个月的二倍的工资;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否则,只能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1、公司应支付你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应为你不办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到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