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和一家分支机构有业务往来,合同签的是总部,发票也是开给总部的,货款是部部转回的,那么送货单上的名称是总公司,签收章是分支机构,这样在法律上会有风险吗?
从合同法律上讲,分公司、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业务上有签约能力,如果产生了法律责任,将有总公司承担,但在执行财产上先执行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
在具体业务中,到底是和总公司还是和分公司、分支机构签,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点要特别注意,签约的主体必须具有基本的企业登记情况,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许可证、负责人、办公场所。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律上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具有法人资格,一旦产生纠纷,由总公司法人予以承担,因此,应当严格审核业务用章,预防分支机构无度使用印章,减少总公司法人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