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进公司上班一直没和我们签合同,到2007年才跟我们签了一年合同,2008年签了两年于今年6月30日到期,劳动法规定连续签定两次合同就可以要求签无固定老动合同,请问我的情况符合吗?
你现在还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理由如下: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分析,你于2003年进公司上班却直到2007年才签订了第一次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签订了为期两年于今年6月30日到期的劳动合同。从形式上看,你符合上述“(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但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而你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2008年只签订了一次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再签合同才属于第二次。因此,本次若续签劳动合同,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于2003年进公司上班一直没和我们签合同,到2007年才跟我们签了一年合同,2008年签了两年于今年6月30日到期,劳动法规定连续签定两次合同就可以要求签无固定老动合同,请问我的情况符合吗?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您好!
1、一般情况你应该是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第一点中的(三)的例外情况是: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即使你不提出要求,用人单位也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有不清,可再与我联系。
楼下说的对,确实我们都忽略劳动合同法的时间问题了,他没有溯极力,新劳动法实施前的合同不算在这个两次之内.你可以和他协议签订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