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9月1日与某校签订教师聘用协议书,聘用期到2011年8月31日。现工作一年后发现该校于我想象的有很大出入。而且学校也没有遵守协议书上所述的按时发放工资。更没有为我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我现在想辞职,校方说:要是辞职需提前15日和校方联系说明情况,如不提前说明,校方会追那责任,让我们再在校工作一学期。
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益吗?如果我不提前通知,我真的要负责任吗?校方还欠我们两个月的工资我们还有权要回吗?
您好!
1、就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你想走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校方拖欠的工资当然是可以要得回的。先与他们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从你提供的情况对你还是有利的,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