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日,郭某找到赵某,称自己搞服装推销急需资金1万元,希望赵某能够借给他。赵某碍于情面就借给郭某5000元,郭某给赵某打了借条,约定于2001年3月31日前偿还。2001年3月12日,郭某觉得服装推销竞争激烈,无利可图,于是将自己积压的价值1万余元的成衣分赠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准备只身一人去打工。赵某得知后,急忙找到郭某,要求郭某还钱。郭某称自己现在已经身无分文了,无法还钱,况且说好是3月31号才还,现在还未到期。赵某无奈,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郭某赠与服装的行为。
问,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并写出你的参照的法律依据。
法院当然要判决撤销其赠与服装的行为。
法律根据也很明显,在民通意见及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中均有。
大体是这样规定的: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也由债务人负担,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受理这样的案件后,通常是把受赠人列为第三人。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