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合同续约补偿问题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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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了,新合同与原合同有不同。原合同明确写明“一年发13薪”。新合同规定“必须做到12月31日,否则不发放。”

请问这样算不是比原合同苛刻,能否拒签并要求公司经济补偿?

严格讲新合同约定并无不妥,只是更细化了而已。因为原合同明确写明的“一年发13薪”的第13薪,也应该是在干满全年的基础上发放。

新合同与旧合同相比并无新意,不能算作比原合同苛刻,故无权拒签并要求公司经济补偿。

实际上两份合同表达的都是同一个意思,不论是1年发13薪还是必须工作到12月31日,都表达劳动者必须在企业工作满1年,两者并无太大差异,因此,没必要拒绝,可以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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