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一名新手,最近遇到了有关劳动纠纷方面的问题,希望大家能给给我一些参考意见,先谢谢了。
本人自2009年11月23日--2010年6月20日在一家公司任职,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社险。现在我离开这家公司了,公司拒付我的保险费。
我去了劳动局,领了一张仲裁申诉书,请问我的情况这样写 是否可以?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3支付2009年11月23至6月20日期间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9500元(正常的每月工资已发,这个是二倍的补偿,这样写可以吗?)
4支付自2009年11月23日至2010年6月20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我想要现金,请问怎么计算,工资是1500/每月)
事实和理由
第二章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请问请求事项和事实和理由这么写 ,可以吗?请各位前辈们指点一下小女子,如何补充??万分感谢,因为是新手只有40分,全部贡献
不行!
请求事项:
1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补偿,X个月合计XX元
2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补缴自2009年11月23日至2010年6月20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社保不可能给你现金)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个月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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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你何时与对方建立劳动关系,什么时间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等等,等你把分给我在给你讲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