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判决恢复了劳动关系!请问补发工资标准是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还是什么)请写清楚相关法律条文!
请注意我问的是补发工资标准,不是经济补偿金!
我认为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执行!或者是是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第(四)项和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法院依法判决恢复了劳动关系!请问补发工资标准是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还是什么)请写清楚相关法律条文!
请注意我问的是补发工资标准,不是经济补偿金!
··是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
没有那么详细的法律规定。 这是常规,因为,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劳动关系仍存在,既然如此,就应当发工资,是一般的道理和常识。 不然,哪有在职不给工资的道理,又不是义务劳动!
我认为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先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无集体合同的,参照同工同酬支付。
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明显不合理。一是3年来工资是不断上涨的,二是解除合同已经被认定为违法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拖欠员工工资前一个月的税前工资作为依据,补发拖欠的工资。另外,用人单位须向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支付25%的补偿金。
我个人意见最好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但由于你的案件在08年1月1日前,只能以劳部发[1995]223号为标准。目前对此类补发工资标准仅见上海出台过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案件在没有法条,判例,适用的时候适用霸王条款,诚实信用公平合理.
有点事先出去下,一会我查查有没有相应的法条
3楼的法条用的正确,(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但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
有点含糊.
劳动法里没找到相应的法条,感觉应该使用民法里的一条,
合同违约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实际损失,违约金数额过低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调整,没有违约金的赔偿实际损失.(大概是这个意思)
实际损失=以损失的利益和订立合同时能遇见的利益
以损失的利益是原来的工资,可遇见利益?(我认为应该是合同约定的多长时间提的工资的百分比)当然法律的价值追求就是公平合理
,同岗的人和集体合同都涨了你也应当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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