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要求拍卖农村的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按500一平方拍卖,法院可以这样做么,另主要被告已经签订了还款计划(每期赔偿金额不大),为这么还要找担保人赔偿抵押房产。
从你叙述的情况看,法院的执行行为明显不当。体现在:一是500元一平方的依据何在?二是尽管被告之一(借款人)签订的还款计划每期赔偿金额不大,但这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合意的结果,法院没有理由去干涉,这也没有法律依据。
需要赔偿50多万,厂房法院评估有100多万,在该房产不能分割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全部拍卖,拍卖款在支付赔偿款剩余部分应返还给产权人。反之,在可以分割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全部拍卖。
1、主要被告已经签订了还款计划(每期赔偿金额不大)--如果主债务人制订的这个还款计划得到了债权人的同意,且其没有违反双方认可的这个计划,则法院就不应再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次债务人承担偿付义务,最多同时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而已。
2、如主债务人提交的还款计划债权人没有同意,或者其没有依照双方认可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债务,则人民法院执行负有连带责任的其他被告完全是可以的。
3、应偿债务50万,法院拍卖对象评估价约为100万,这样的拍卖没有违法。法院的拍卖成交后,法院将拍卖款50万支付执行申请人后,除去拍卖费用、执行费等,余款退给承担连带责任的这片厂房、土地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