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在一家私起超市当收银员,但是押了我500押金,[我有收据],但经理说不足半年不给押金[口说的无收据],只是我中途有因,并说不干了我工资和押金不要了[意思是我马上走人在5月12号那天],但是他说让我在给他干些日子,我说5月的工资必须给我,我给你干到6月末押金必须给我,然后他说超市不差我那500,之后我继续上班,但是我在5月21日晚上下班请了假[2天]回家,同时我答应他24号回来上早班,然后他说尽量23号下午回来上晚班,我说行行尽量,之后他又说一句话[5月末你可以不干了,意思是押金也不给],5月22日我回了家,在我在5月23日3点我在车上往回返时,他打来了电话,说怎么还不回来上班,我说我正在车上,我话还没说完他就挂了电话,我往回打他没接,我下车后就去了超市找他问他什么意思挂我电话,我话还没说完呢,他说我让上晚班你怎么晚了,[因为我当时和他说尽量回来,没肯定回来,即使回来也是晚,因为家里有私事],我俩吵的同时他也没说那你现在上班吧什么的,墨迹墨迹最后说不能用我了[那天还是23号还没到月末],我听了之后我说8号来取工资[因为我们8号是开奖日],到了8号我领了工资,但没给押金。就这些。
企业没有任何理由和权利收取押金和拖欠工资!你付出了劳动就应当得到报酬!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前劳动仲裁,要求退回押金!另外他给你交社保什么的没有/。到时一块解决!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