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89年入伍参军,在部队时受伤被评为三等乙级伤残军人,退伍后92安置到企业,2001年工厂还因效益不行为我办理了下岗手续(现在才知道厂领导当时让我下岗是错误的,与劳动法相违背)。直到2007年我们厂子在县领导的协调下破产,买断;我当时19年工龄,每年1100元,然后厂子为我们缴了养老保险就完事了。今年,我在上网时无意中才知道,当时我们厂子应该还要发给我12个月就业补助金和12个月医疗补助金,但我当时并不知道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厂里也并没出告示说明伤残军人和工伤残人员来厂里申报,而是装糊涂,导致我在厂子破产后第3年才知道此事,我找到以前的厂长,他说当时他不知道我是伤残军人,并说现在他也没办法了,厂子什么也没有了,总不能让他给我兑现这‘两金',我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当初在部队流血,流汗我无怨无悔,现在我有一种披人骗了的感觉,我要流泪了,真的,并不是钱多少的问题,而是国家对我们这些人的在年轻时所付出伤痛的一种肯定和关怀,况且这也是我应该得的。但是,却让这些狗屁不懂家伙搞的我伤心呀!我郁闷,我难过,40的人了,带着这身伤痛我能干什么,出不了重力,打工都没人要。今天,我去我们洛南县劳动人事局询问此事,工作人员告诉我这事谁都没办法,你消消气算了吧。请哪位律师帮我解答此难题,衷心感谢您了!!!
如你安置到企业后,确因“旧伤复发”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你可以向洛南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或渭南市民政局优抚科咨询。
根据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4〕198号的规定,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
第三十二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与伤残军人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函[2006]497号
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用人单位与残疾军人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对视同工伤做了明确规定。按照其中第(三)项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为工伤,经劳动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按照《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按照《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规定,《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6]195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