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民政局对我的信访诉求,作出《信访事项意见书》,并向驻马店市信访局联席办做了报告:《驻民文【2009】49号》文,我不知道,驻马店市信访局联席办在这里是其什么作用的?为什么驻马店市民政局要向信访局联席办做这样的报告?对于该报告内容中的错误,我本人能向驻马店市信访局联席办进行反映和求助吗?
驻马店市信访局联席办的领导对我说:民政局给联席办所上报的报告和我本人没有关系,这个说法对吗?是一种负责任的说法吗?
另外,驻马店市政府法制办有人说:这个文件是民政部门的内部文件,不应该给我本人,我本人不能就此文件的错误与否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出异议或纠正?这种说法对吗?
现在为时过早,你可装作不知,让他们根据该报告,且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对你进行书面答复和处理后,再去理论。另,该报告确系内部文件,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其中如有损你的人格、名誉等,并事实上已外传(因为你已知道),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有关部门应当让你了解他们的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根据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工作及规定应公开尽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除了涉及国家密秘,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
不错,由于《驻民文【2009】49号》文,是驻马店市民政局对你的信访诉求作出《信访事项意见书》,并向驻马店市信访局联席办所做了报告,所以,毋容置疑,民文【2009】40号文是一份内部文件,不可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但是,既然你已经从信访办了解到了这份文件的内容,你就完全可以提供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向有关部门尤其是政府及信访部门请求对《驻民文【2009】49号》文中,针对我信访所进行的调查报告内容之失实、歪曲、伪造、颠倒黑白、弄虚作假、指鹿为马等错误进行纠正。由于信访办是政府和市(县)委的职能部门,代表的是政府和党委,所以,民政局才会向其提交这样的回复报告,你本人当然应该也能够向驻马店市信访局联席办进行必要的反映和求助。
哈, 看来二楼是有这方面的经验的。你可以按他的意见先等一等,等他们的回复。既然他们是以该文件为依据,那么回复则应该涉及到该文件的内容。如果回复中没有告知你处理的依据是什么,你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上的,即被告机关必须向法院递交相关的文件以证明处理的正确性,如果到这时,他们再拿不出来,他们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