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岁的男人,脱掉一个11岁未到女孩的裤子,进行抚摸,最后自己也脱掉裤子,女孩哭闹没有强奸到应该是什么罪行,要判多少年啊
强奸未遂。强奸罪是重罪,尤其是奸淫幼女。还有就是法律上奸淫幼女,可以是生殖器的接触,而不必一定要插入。
既遂还是未遂,需要根据案件调查结果来认定。
强奸未遂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只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强奸未遂肯定要比强奸判得轻,具体轻到什么程度,要依据及具体情节来判罚,
这里有强奸的判罚: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我是法官,我直接判他死刑。
这种变态,还让他活着干什么?送他下黄泉吧。未成年人,他居然也做这种行为,且不说这种行为已经是无耻之极,难道他真的一点羞耻都没有?
女孩没有哭闹,所以就可以不判刑?如果那个女孩是智障的,她当然不会像心智正常的女孩那样的反应,但是这并不能说明那个混帐做的事情是正当的!
只是现在这种混帐男实在太多了,简直可以让日本人自愧不如!
建议司法部门没收他的“作案工具”!
同意的请举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