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4年从劳动局分配到电力局 上班,电力局人事科安排我到电力三产上班,始终没有签劳动合同,一直 到2003年和三产签过一份,现在单位不承认2003年以前的劳动关系,但我有证人证明 ,劳动关系的档案也找不到了,请问,责任归谁负责。
我1994年从劳动局分配到电力局 上班,电力局人事科安排我到电力三产上班,始终没有签劳动合同,一直 到2003年和三产签过一份,现在单位不承认2003年以前的劳动关系,但我有证人证明 ,劳动关系的档案也找不到了,请问,责任归谁负责。
··到电力三产上班是客观事实,证据不难获取,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不承认是没有道理的。人事档案是单位保管,丢失ushi单位的责任,不能转嫁给劳动者,如果单位赖账,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