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求助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本人于1989年12月参加工作,在某银行做临时工,1997年5月转为正式储蓄代办员。2007年12月29日银行与我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月又被银行聘回,工作至今。在此期间,银行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假劳务派遣的方式规避法律。事实上,派遣单位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的实际单位就是此银行。

请问:

1.可以与银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2.可以要求银行赔偿2008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吗?

1、不能要求银行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你与银行在2007年12月29日解除了劳动合同。

2、可以要求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