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78年在国营工作。2007年企业与我不订劳动合同,我找人事部门,说找上司,但上司我一直没找到,因他一直在加拿大,这事至今未得到解决。我的提问是:1:在没触犯律法规和厂纪厂规的前提下能不订劳动合同吗?应该订的依据是〔法律法规〕2:我的劳动合同到期是2007年6月30日,到法院起诉过了时效期。我该咋办?3:这个企业退休都是男55女45退休〔不管工人或干部〕,我能享受这待遇吗?理由是?望高师指点!
你的问题属于劳动争议,但很难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理由如下:1、导致该劳动争议的焦点是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不同意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虽然你已经在该企业工作了29年有余。而解决劳动争议的时效,在你劳动合同到期的2007年6月30日时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规定,三年多后的今天提出该问题,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其次按照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2、虽然《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该规定不是强制性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手里,即使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仍然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建议通过信访渠道解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