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民事诉讼案一审时被告没有任何证据并且也没要求延期提交可法院在超举证期将一个月后第二次开庭收了被告的一分合同复印件和一分证人证言证人没接收质证却以此两份证据为依据把案子给判了并且阻止我对被告提交的合同(被告提交时说上面签名是我亲自所签)进行验证事后经努力合同得到验证名字不是我所写于是我以合同验证结果和第次开庭传票为证据向法院提起申诉却以我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三、六项驳回申诉
我有一个民事诉讼案一审时被告没有任何证据并且也没要求延期提交可法院在超举证期将一个月后第二次开庭收了被告的一分合同复印件和一分证人证言证人没接收质证却以此两份证据为依据把案子给判了并且阻止我对被告提交的合同(被告提交时说上面签名是我亲自所签)进行验证事后经努力合同得到验证名字不是我所写于是我以合同验证结果和第次开庭传票为证据向法院提起申诉却以我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三、六项驳回申诉
··法官可能徇私枉法,可以向法院的纪检组举报查处,也可以去检察院申请抗诉。
事后的验证是否是合法的、有效的,你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伪造证据?如果没有,就不符合179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你应该找鉴定机构出坚定报告,作为新的证据提起申诉。
第六项:是适用法律错误。一般违反第二项就违反第六项,第二项、第六项是联系在一起的。
违反第三项不一定违反第六项。
你说的案情不清楚,验证不知是何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