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商场一个专柜上班一个月了 没签订临时劳动合同 我提出要15号为最后工作日 但是公司要求要她招到人我才能走 如果我15号走了 她有没有权利不发工资给我 到现在公司都没招到人
你在商场一个专柜上班一个月了,应签而未签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商场或专柜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
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你与商场专柜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你可以随时离开并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已工作期间的工资。你提出以15号为最后工作日的做法并无不当,但公司要求要在招新到人你才能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你15号走人,专柜没有权利不向你发放工资。否则,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处罚。直至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但实事求是说,由于只工作了一个月,工资相应不会太多,投诉及仲裁都有一个时间段,对于你而言会是沉重的负担。建议尽量不要与老板发生直接冲突,希望她尽早招到新员工顶替你,以利于你在离开后能尽快拿到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