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11年,由于调动工作心情不好,没请假也没上班,(公司规定连续5天以上无故欠勤解雇)公司以此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吗?公司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你好:
你无故旷工,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是既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希望你也能够遵守,这样才能更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