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请教"海天一色"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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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分感谢海天一色的详细解答,让我心中有了个底...但还有两个问题需您指点,1.关于单位为我买的这七年保险,是前年我和单位另外几个同事一起争取到的,我们先是申诉到仲裁,败诉后起诉到法院(当时主张了两点,买保险和签合同).后来单位可能是迫于法院的压力,法院也一直没下判决,案子一直拖了一年.在整整一年到期的前一天单位才和我们协商为我们买了七年的保险,法院也从中劝我们,说是不好判决,象我们这种现象在当地很普遍.让我们撤诉.我们于判决前一天撤诉了.

我想问的是撤诉是否认同为:我们已经同意单位只买七年的保险这个事实,那另外的五年是我自愿缴的.是否意味着我放弃了追讨这五年的保险.我现在再次追讨能行吗?

2.关于我主张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有2年的时效限制吗???是否已过了两年的时效.这个时效是怎么界定的?

劳烦您再次作答!!!

1、撤诉并不等于认同单位行为或放弃追讨另外五年社保的权利。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由于你现在还在职,主张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不受时效限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3、只能主张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的二倍的工资,源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毕竟‘视为’不等于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在实践中至少到目前为止尚没有超过11个月二倍的工资的判例,令人遗憾。

各位,不要看…前天晚上,晚自习回家,被大卡车撞死,司机被扔在路边的湖里,看到这个信息一定要转发六个评论台,不发者你的母亲会在半个月内被卡车撞死,对不起各位,没办法,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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