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年人于去年3月份被车撞了小腿导致腿骨骨折,当时报警了,警察判对方全责,并开具了责任认定书。然后对方带伤者去医院治疗,伤者于去年5月份做完腿部骨折手术后出院,其后一直在家休养,定时去医院复查,其间2万多的治疗费用肇事方已经负担。但是因为骨折需要时间恢复,可当时双方也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去交通部门调节,如果现在还要找对方赔偿的话,伤者应该怎么做呢?(伤者把医院出具的发票拿到医保报销了。)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你对照看一下对方还有哪些没有赔偿的。如果没有了,那么也就这样结束了。
另外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去年3月开始算,就算从5月开始算也过了。如果还产生了后续的费用,那么再找对方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