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1月31日在宣城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大唐御苑”购买了31幢204室住宅一套,同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预售合同)并缴纳了90345元购房款,合同上载明的预售许可证号为〔2010〕房预售证第002号,第二次通知交款时才发现,事实上,预售许可证号为〔2010〕房预售证第002号对应的是“大唐御苑”的其它楼盘,而非31幢的预售证号,31幢楼盘的预售许可证是2010年7月14日办理,编号为〔2010〕房预售证第036号,而且至今房屋面积仍然未经有资质部门预测。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如果你说的都是事实,那么就可以认定开发商在销售该房屋时存在欺诈行为,你完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这样的合同有无效,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不得销售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