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8日电 谢丹、徐占峰报道:日前,四总部联合颁发《参战军人战时失踪处理工作暂行规定》。这是我军首次以军事规章的形式全面规范参战军人战时失踪处理工作。
《规定》通过明确参战军人失踪后其本人及近亲属的政治和福利待遇,反映出国家和军队珍视官兵生命、尊重官兵荣誉、关怀官兵及军属的立法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规定》在总结以往历次战争处理军人失踪善后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一些相关规范时过境迁、内容不够全面、效力等级偏低等问题,对相关事项作出了系统明确的规定,为军事斗争准备提供了法律支持。
《规定》结合《日内瓦公约》等国际条约关于交战国搜寻失踪军人的法律责任、失踪军人亲属的知情权等法律规范,适应新时期国防、军队建设的实际需要,通过对参战国军人失踪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既表明了我国、我军对国际公约特别是国际人道法的重视和遵行,展示了负责任大国和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也有助于利用国际武装冲突法的相关条款,更好地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官兵军属的合法权益。
《规定》从规范和加强我军战时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立足现代战争和我国法制的特点,对战时军人失踪处理工作的具体含义、相关主体、裁定机关、审查程序、查找义务、善后事宜等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较好地协调了军事法制特殊要求与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与保障官兵及军属合法权益、平时国防军队建设与战时部队管理工作等关系,使我军参战军人战时失踪处理工作有法可依,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具有我军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