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若夫以他自己的名义,替他自己的儿女向别人借了3万元。请问,这3万元,当我们发生婚变时,是不是成了共同债务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给出下列意见:
1、看你们是否在婚前有约定夫妻双方财产各自所有了,如果有,并且你有证据证明借钱给你丈夫的人知道你们有这个约定,这个债务就不会成为你们的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那么它就是你们的共同债务。
2、如果你有证明你丈夫和债权人有约定,着其债务为你丈夫的个人债务的话,就由你丈夫的个人财产偿还,如果不能,则为你们的共同债务。
3、如果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就依你们的共同财产偿还债务人。如果你以自己的个人财产还钱了,你可以向你的丈夫或其女儿追偿你丈夫应该分摊的那部分债务,一般为债务的一半。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19条、第41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23、24条。
如果有证据证明这是丈夫替他自己的儿女向别人借的钱,则不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该由丈夫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但在证明不了的情况下,则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发生婚变后,无论是双方怎样约定由谁偿还,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夫妻或妻子承担偿还责任的。
要看借钱时的具体情况,如果出借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共同的债务的话,你们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事后可以向他女儿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