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10月在一家物业公司员工食堂做厨师,单休,月工资1400元,未上养老保险。今年3月因食堂员工不足,导致现有工作人员工作量加大,造成我腰疼痛难忍,经与公司领导请示,6月初经公司同意批准我请病假看病。但7月初公司通知我被辞退了,而且也未安病假发我工资。自休病假之日起未再发我工资。
请问我应怎样索赔:养老保险,周六加班,因工作造成的伤病补偿! 急急 ! 谢谢!!
1、如果能够证明6月初是经公司同意批准你请病假看病的,那么,公司7月初通知你被辞退了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始终未给你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
3、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8小时/日,40小时/周工作制,因此,虽然每周单休并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但应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加班费。
综上,建议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支付被克扣的病假工资及加班费;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补充问题
计算“经济补偿或者二倍的工资的赔偿金”年限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2007年5月工作至今两年零一个月”,可以得到2.5个月工资(3500元)的经济补偿,或5个月工资(7000元)的赔偿金。
补偿基数按你被辞退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问题是,你休病假有医院的诊断书么,如果有,单位因此辞退你是非法的,你可以拒绝或请求按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欠发的工资应当补发。
经济补偿有标准是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赔偿金就以此乘二。
如果没有假条,那应该是按旷工处理了,就什么也别说了。
但未上社会保险的,你可能请求补办。
“单休”也是合法的,可以不算加班。依据是《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以上争议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