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从2008年8月1日入职,2009年8月1日解雇,没有签订任何合同,2008年工资1200元,2009年工资2000元,工程完工解雇,没有任何补赔,觉得不合理,办理完离职手续前,复印了工作卡,部分工作中需要签名的文件及公司工程完工的通知,告上劳动局,我想知道,张三实际可以拿到多少钱??需要交税不??THS。。
从2008年8月1日入职到2009年8月1日解雇,工龄应该是一年零一天。一年工龄,应该是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为补偿,一天,也是属于不足半年,查以按半年工龄计算,支付半个月工资,合计为一个半月的工资。
工资基数是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即(1200元×5+2000元×7)÷12×1.5=2500元.
另外,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合同应该从2008年9月起支付二倍的工资,已经支付了一份工资的,应该另补发11个月的当月工资。合计应该是18800元。
以上裣和补工资合计为:21300元。
补偿是不交税的;而补工资应当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