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同事今年底合同到期,在公司工作也满10年了。他准备不再与公司续约,请问公司会有一定的补偿给他吗?
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叫做劳动合同终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即,这是有补偿的。
但这是《劳动合同法》新规定,此前的《劳动法》中是没有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后,的才能有此补偿。
即。你不能按十年计算补偿,只能是从2008年1月1日至今的,不足二年工龄的,按二年计算,即,你只能得到两个月的工资为经济补偿。
不一定补偿。如果公司在他生病或者有其他原因导致不合法辞退的,或者公司单方解雇次员工的应该给与赔偿。
你这个同事今年底合同到期,在公司工作也满10年了,符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取决于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即只有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因用人单位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可以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由于是你同事准备不再与公司续约,不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故公司不会支付他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