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你们好!我遇到了一些问题,请帮我出出主意。案件如下:
我父亲的工作单位(甲方)要设计一个广场,我父亲经单位领导同意,请我的导师来做设计,由于我、我的父亲、我的导师这层关系,而且工期要求很紧,我的导师并没有在一开始谈到设计报酬问题,经过现场勘测、概念设计、 设计方案的反复修改、最后确定方案、并作了设计说明和工程概算……可以说是作了很完整的设计。在设计收尾阶段,我们结合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和市场价格,给了一个比较低的收费,即按照设计图纸预算的3%进行取费(图纸预算为 83万,设计费在24000左右)。然而最终甲方不但没有按照已定方案实施工程,而且仅打算给3000元的设计费。我和我的导师都感到很诧异和不公,让甲方给与书面回答不采用方案的原因和3000元设计费的取费标准问题,对方也不给与回答。我想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我和导师的权利。
对方狡辩的理由在于,他们只是请我导师来帮忙,并没有提到费用的问题,也没有签署任何书面合同,我们也不是设计单位实体,只是个人。
对方不会否认邀请我的导师来做设计这个事实,主要的分歧在于费用的多少。我们通宵达旦的画图做设计,很辛苦,收的费用24000元已经很低了,可甲方坚持只给3000元。对方认为我们没有任何协议合同,只是请我们来帮个忙,没谈到钱的问题。
后来我们了解到对方常常利用熟人关系巧使唤人,太让人生气了。
对方要支付3000原设计费,这样对方也就不能否认邀请我们做设计这个事实,我们每次修改设计方案都是根据对方领导班子会议进行的,我们也参加过几次会议。而且我有其他证据和证人表明我们做设计的事实。
我认为,即使没签署合同,我和导师也在善意的动机下,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按照甲方的意图,努力为甲方做了已经令他们满意的设计,绘制了大量的图纸,甲方应该支付给我们合理的劳动报酬,至于最终是否实施方案,那是甲方自己的事情。我和导师第一次给甲方作汇报的时候,甲方领导口口声声说要给我们书面答复领导班子的建议,可最终每次都是以口头交流。这样,我们始终都没有和对方书面的接触。
在这样情况下,如果诉讼胜算如何?我们还要准备什么证据?
这在法律上叫做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办法问题。
解决的方法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这不需要什么复杂的证据,只要能证明他确实是给该单位做了此工程设计及拳具体内容并找到当地的可比价格就行了。
虽无书面合同,但根据口头约定实际履行了合同,合同关系成立。虽未约定价款,但可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按国家规定市计价方式来计算。以上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建议你们委托律师代理。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仅供参考:
根据您的叙述,在你们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您们的合理要求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能体现您们为甲方所做的工作的凭证都可以作为证据,多多收集证据保存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您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