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家中亲戚问个案子,亲戚现在打算起诉,去年12月22日,亲戚和一个麦芽厂签订副产品购销合同:麦芽厂向我方提供麦芽糠,产品质量以车间实际产出为准,保证不掺杂其他副产品,亲戚按合同约定提货,约定了价格、保证金等。亲戚购买麦芽糠主要用来喂猪,但用从麦芽厂的麦芽糠喂猪,猪并不吃亲戚将这种情况告知麦芽厂,但厂家未处理,后麦芽厂在2009年2月12日通知亲戚履行,亲戚再次将这种情况向麦芽厂阐明,麦芽厂仍不理会。后亲戚曾再次向麦芽厂说明情况,麦芽厂也没有回复(几次说明情况都是打电话)。后来这事就放下了,没有再去追问,最近回家亲戚问我这个学法律的,惭愧,还是请教大家,现在起诉时间上是不是已经不合适了,因为合同的截止日期是09年6月30日~谢谢大家~
帮家中亲戚问个案子,亲戚现在打算起诉,去年12月22日,亲戚和一个麦芽厂签订副产品购销合同:麦芽厂向我方提供麦芽糠,产品质量以车间实际产出为准,保证不掺杂其他副产品,亲戚按合同约定提货,约定了价格、保证金等。亲戚购买麦芽糠主要用来喂猪,但用从麦芽厂的麦芽糠喂猪,猪并不吃亲戚将这种情况告知麦芽厂,但厂家未处理,后麦芽厂在2009年2月12日通知亲戚履行,亲戚再次将这种情况向麦芽厂阐明,麦芽厂仍不理会。后亲戚曾再次向麦芽厂说明情况,麦芽厂也没有回复(几次说明情况都是打电话)。后来这事就放下了,没有再去追问,最近回家亲戚问我这个学法律的,惭愧,还是请教大家,现在起诉时间上是不是已经不合适了,因为合同的截止日期是09年6月30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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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时间上不是问题。
2、他们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对标的物的用途进行了约定?如果约定了,显然供货方是违约的,你亲戚可以不支付货款。
3、“产品质量以车间实际产出为准,保证不掺杂其他副产品,”这样的约定基本上可以推定约定了用途的。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也可认为是供货方违约,而且多次向其说明了情况,也可推定其存在违约的行为。参考一下合同法的法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起诉前要将有关的证据准备充分。
这是合同纠纷案,诉讼时效是二年内,现在起诉是可以的。
但这“产品质量以车间实际产出为准”的质量约定从一开始就对你方不利了。这不是说厂方出了什么样的产吕都是以其为准么,那就没有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可探讨了。
另外,要想让厂方承担“猪并不吃”的责任,还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这种情况是厂方的产品问题造成的。有难度了。
时间还有,建议把证明问题解决好以后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