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我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2007年合同满又续签三年,续签的时候我提出可能不能到三年合同期满,就提前辞职,公司同意,合同应到期的时间是2010年四月,我于今年八月辞职,按公司以前的制度是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都要发放一次奖金,因为今年上半年奖金还未发放,以前惯例是每年的6、7月份发放, 在签定的合同时,公司并没有将发放奖金写进劳动合同,这样我是否还能拿到上半年奖金?我提出辞职后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是表示上半年奖金还未计算因为甲方给钱不及时(公司是设计单位),等年底发放奖金时再说(公司以没有核算奖金为由拒绝出具奖金欠条),如果是这样公司是否应该按时支付我奖金,如果年底不支付我该如何处理?我了解到申请劳动仲裁是60天之内,如果到年底不给的话还可以申请仲裁吗?谢谢!
1、其实,你就是没有“提前辞职,公司同意”这一约定,你也是可以提前辞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要你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了,到时就可以走人,是不用经公司同意的。哈,多此一举了。
2、奖金属于也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所以,单位应当如数支付你的奖金。如果单位不邓是支付,你不仅可以要求支付,还可以依法请求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以上劳动争议,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你好,你的情况符合申请仲裁。
双方签定合同,解除合同,不违反合同中的规定,就不算违约。你在合同中提出,可能无法履行到合同期满,公司同意你的要求,你与公司签定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
至于奖金,在合同中没有提出,提前解除合同所发生的变化,那么按照公司的日常奖金发放,代表公司默认。那么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你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