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违反劳动法(不给加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以单位违反劳动法(不给加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偿,可以不需要向单位出具书面离职报告吗?还是必须向单位出具离职报告?

1、以不给加班费为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共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你作为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正当的。

2、你的情况应当提前30天出面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共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共同法》第38条第2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只有在单位强迫威胁你的时候,不顾你的安全强行要求你工作的时候,你才不用书面通知。你的情况必须书面通知单位,否则你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从程序上是有瑕疵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除非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否则离职都要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但不得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关系。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