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总公司在成都,在上海属于不独立核算非法人的分公司。请问我们的劳动合同都跟总公司签订(合同上签的工作部门是上海分公司工作地在上海)这样的合同是否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在上海,可以在上海交纳社保(因为在上海交社保要以上海分公司名义做录用了,合同跟总公司签订的话有没有问题)。另外,总公司同时在上海有个直属他们的项目再做(时间长短不好说,未必是短期的项目可能也会续签的),他们直接在上海本地招聘了一些人员,那这些人员的社保是否也可以在上海本地办呢?还是只能在成都办呢?还是可以协商呢?(这些人员的合同也是跟总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的工作部门不是上海分公司是总公司直属的一个部门,但是工作地点在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并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规定。
所以,这个不独立核算非法人的分公司也是可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该分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与该分公司的一切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问题,都可以在上海解决,不必到成都解决。
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在上海,可以在上海交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