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同时自愿达成协议:男方补偿女方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10万元,男方出具欠条,后来男方反悔,不愿支付。请问:这种自愿给女方青春补偿费的协议(欠条形式)有效吗?
如果有这方面的协议,则此协议内容有关青春损失费等的约定可能违反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自由的原则,协议是无效的。
无效。
因为双方自愿的性行为,是为了满足双方情感的需要,即互为受益,那么如果损失,则是互为损失了,谁赔偿谁啊。
如果是违反女方意志的性行为,那就是强奸了。可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是不支持精神赔偿的。
是否有效,法律实践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是男方自愿的补偿行为,是可能被法院支持的。
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的违反了合同中的自愿原则的有关规定,因而无效的。
同理,此处的青春补偿费的协议(欠条形式)也不能认定的赠与合同。
看来这个法律问题还是有两种不同意见的, 不知道具体到审理时会如何判决.
我个人认为如果对方没有证据表明这份协议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那么其中的约定应视为赠予, 是有效的.